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

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

(政务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申请条件:1、备案人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2、以介绍企业和产品而建立的企业官网,若无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不需要办理备案。

●办理材料: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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